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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肿瘤医院 时间:2016-04-11 浏览: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高校及其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包括我省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安全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安排和部署。6月8日,省卫生厅召开了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等与人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吉林省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技术方案》及生物实验室四防安全规定的内容。
  
三、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的组织和抽查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检查工作。
  
自检自纠阶段(6月14日-6月30日):由各市、州卫生局组织所辖县市区卫生局开展自检自纠,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所辖区内的所有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在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文字报告逐级上报备查。7月5日前各市、州卫生局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卫生厅。
  
抽查督导阶段(6月17日-7月30日):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督导组对辖区所有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范围达到百分之百;各市、州卫生局组织督导检查组对辖区内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州督导达到百分之百,对随机抽查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现场督导。
  
检查督导程序:
  
1、听取各地和抽检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自查自纠情况和现场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30日。省卫生厅专家检查组抽查时间见附表。
  
五、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一)各地卫生局负责督促所辖地区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对没有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组织专家复查合格后,准许其继续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对未按照要求备案及整改,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市、州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开展生物安全培训,特别是对生物安全不重视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人员给予强化培训。
  
(三)省卫生厅将对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监督整改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县(市、区)卫生局对存在问题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包保整改,并将整改意见报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监督整改,确保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六、生物安全检查组织领导
  
检查组组长:刘中正
 副组长:刘宇赤、范明、方赤光
 组 员:王丽、李怡群、李科、钟磊、庞超、于峰、杨修军、
 吴东林、王慧、刘晓杰、王巍、周剑惠、刘桂艳、
 刘婧研、郭琦、王艳秋、孙柳燕、沈博
  
七、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从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吸取教训,高度重视本次生物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实验室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做到不留死角、防患未然。
  
(二)各相关单位要尽快购置、更新必须的生物安全设备,同时保证实验室分区布局合理,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坚决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三)各相关实验室所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制度,明确责任,确保生物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要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附件:1、省卫生厅专家组抽查时间安排表.doc

  
2、吉林省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技术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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